清华大学接受“真维斯”捐楼冠名事引起争议,一时间沸沸扬扬。这一争议本身说明了我国慈善、公益捐赠在认识上的不成熟,包括捐赠者、接受者和一般舆论都是如此。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:冠个人名可以,冠企业或商品品牌名不可以。原因也很简单:冠企业名,就是变相广告,是商业行为。在法治健全的情况下,公益捐赠可以享受减免缴税。在这种情况下,再以冠名来做广告,既节约广告费,又变相逃税,是侵犯纳税人的权益。企业一经冠名,就是商业行为而不是公益行为。例如我们电视剧、体育比赛等等往往有一连串的或独家的企业冠名赞助。这是商业行为,因为双方都是谋利的。营利与非营利事业泾渭分明,这是不容混淆的。也许某企业家支持教育事业是真诚的,只是出于商人的本能,想一举两得。但是试设想,如果此举成风,各企业竞相照此办理,校园中到处都挂着企业的名字,这将是怎样的景象?可能在清华不会出现,因为清华已经实现“大学者大楼之谓也”,不再需要盖楼了。 至于个人冠名,那是另一回事。有人举出斯坦福大学以及遍布我国各高校的“逸夫楼”为冠名辩护。斯坦福大学是一对老夫妇因爱子不幸早逝,悲痛之余,决定以儿子的名义捐一家大学,以此善举使自己的心灵得到安慰,也告慰儿子的亡灵。这是一件非常美好的事。没有功利心。这类事在国外很多,为纪念某一个人,作一项公益捐赠,也不一定是建筑物,可以是多种多样的,例如我们经常见到某教授是某大学的××讲座教授,那讲座的名字就是捐赠者的名字。在国外的大学里有无数大楼和教席的名字,是捐赠者本人,或是旁人为纪念某人而捐赠,这里没有任何商业利益。捐赠者可以是名人,也可以是无名之辈,有人也许想以此为自己留名,大多数不一定有此动机,甚至于冠名也不一定是自己的要求,而是依惯例。至于到处都是“逸夫楼”,当然有令人不得不记住这个名字之意。这里捐赠者本人冠名与他从事的营生的口碑如何,没有一定的联系。有人说邵逸夫当年的电影公司多拍三级片,为什么他可以冠名?这根本不相干,只要他不是以电影公司的名义(即使电影公司专拍最优秀的电影也没有更多冠名的理由),与电影的票房完全无关,只要受捐方接受,也无可厚非。不过据我了解,有些学校更希望他捐软件(如资助研究项目或教席之类),而不是大楼,这是另一个问题。当然,如果捐赠者本人污点昭著,那就不仅是冠名问题,而是是否接受都需要慎重考虑了。 前几年有一桩公案,是在太子奶与青基会之间,后者责怪前者允诺的捐款不兑现,而前者振振有词地指出后者允诺的对捐赠方的宣传活动未到位。这是把公益捐赠与变相广告联系在一起的典型事例。而受捐方观念也不清楚,因为当初就不应该接受这种条件。至于政府对企业的软硬兼施,以交换条件形成“逼捐”,实际把公益捐赠变成权钱交易,那就更加引入歧途了。 结论是:个人想要以慈善家青史留名,无可厚非;企业以公益捐赠换取知名度从而扩大市场不可取,甚至在法律上应该有所限制。听说清华已经取下真维斯的牌子,值得嘉许。但愿不是迫于舆论压力,而是明白了本文所述的是非界限。 (责任编辑:企业公民) |